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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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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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及《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长寿委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工商注册、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第三条 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后补助、间接补、多维评价决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科技创新奖励、资助和补贴由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经费各支付50%,长寿经开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科技创新奖励、资助和补贴由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章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研发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申请pct专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3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5万元/件;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3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同一件专利最多奖励或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第十一条 对完成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牵头实施经结题验收并进行了成果登记的市级及其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获得上级财政资助经费的10%给予区级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扶持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园区、软件园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大院、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对新设立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四章 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愿意独立法人化运作,在长寿区完成独立法人登记注册后,凭工商营业执照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研发机构独立法人化运作三年内,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以科技奖励形式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需租赁园区自有或区内民营孵化平台厂房、办公楼的,其房租第一至三年按应缴金额的100%、第四至五年按应缴金额的50%由区财政补贴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二十条 研发机构新购置先进科研设备,且仪器已纳入重庆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的,给予所购设备金额的15%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购买研发、检测、分析、咨询等服务,对购买服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标准收费10%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扶持创新创业
第二十二条 对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能力建设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新注册在长寿区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其房租第一年按应缴金额的100%、第二至三年按应缴金额的50%由区财政补贴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二十四条 对入围重庆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专项行动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开展“十大创新人才、十大创业人物”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一次,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鼓励企业投融资
第二十六条 对当年度通过ipo或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引入各类投资基金,并投资在长寿的科技创新企业,按年度新募集或引入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当年度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科技创新企业,按上市实际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当年度在重庆otc成功挂牌的科技创新企业,按上市实际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银行,给予贷款利息10%贴息补助,降低银行贷款成本;对近2年连续盈利且销售收入高于500万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1年期内,分别给予贷款利息10%、担保费1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中试成果在区产业化、向下延伸打造产业链,按中试项目核定实际投资规模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中试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多个中试项目的,累计不超过8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实际支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技术合同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多个技术成果的,累计不超过60万元。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并加快实施产业化,其单项产品初始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销售收入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50%给予生产企业,50%给予研发机构。
第八章 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章 申报、审核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区科委负责项目申报日常管理和奖励资助补贴项目的绩效考评,牵头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方案及配套政策,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人社局配合。区科委、区工商分局、区人社局牵头制定创新人才、创业人物评选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管理,长寿经开区财务局配合。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符合申报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项目申报要求向区科委提出申报。项目申报办理程序:
(一)材料准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区科委公布的申报流程、时限及材料等要求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二)受理。长寿经开区外的申报材料由区科委受理;长寿经开区内的申报材料由长寿经开区经发局、运行局和财务局初审后交区科委受理。
(三)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报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将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纳入申报要件进行审查,排除本区重复性奖励,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公示。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研发创新项目在长寿日报、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收集反馈意见,受理书面异议。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兑现。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成果的有效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资助、奖励的,应当取消奖励、补贴和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贴和资助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区联合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核、认定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资助资金、奖励资金的,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报请其主管部门(单位)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重庆市、长寿区相关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和权威机构。各种认定的时间是指自2016年1月1日起的时间。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鼓励扶持的项目未能与国家、市扶持的项目相对应或遇重大事项需另行安排的,由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我区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申报单位和个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享受;对本办法第六条,申报单位和个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凭“一企多牌”重复享受;企业同一单位和个人以不同口径申报国家级或市级相似研发创新项目,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原《重庆市长寿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暂行)》(长寿府发〔2013〕60号)文件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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